兰德斯曾指出,定量钟点体系根植于城镇居民的“人造”日的时间组织,它不同于农民的“自然”日的时间组织。④然而,都市环境与乡村环境、都市工作与乡村工作之间的区别,并不足以成为一个充分的解释:说到底,在定量钟点体系于西欧城市兴起之前,世界很多地方早就已经有了大城市。兰德斯自己提到,在中国,城市和乡村的生活与工作模式是由同一自然时间的昼夜循环所调节的。⑤此外,在14世纪以前,中世纪欧洲城镇的都市工作日—它基本为时序法典所规划—同样被定义为从日出至日落之间的可变的“自然”时间。
在14世纪欧洲都市中心所发生的从可变时间单位向定量时间单位的转变,无法依据城镇生活本身的性质来充分地理解。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更为具体的理由,一个能解释这一转变的社会基础的理由。两种体系与时间之间的不同关系,并非源于时间纪律是否在结构日常生活与工作时起到关键作用;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纪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修道院生活的特征。相反,可变钟点体系与定量钟点体系之间的区别同时表达为两种不同的时间纪律。尽管中世纪修道院的生活形式严格地依照时间来管理,然而,这种管理是依照一系列时间点而展开的,这些时间点标定了进行不同活动的时间。这种时间纪律的形式并不要求、内含或依赖于定量时间单位;它与另一种时间纪律形式非常不同,在后者中,时间单位成为活动的尺度。我将表明,向定量时间单位的转型应当依据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形式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具体化,这一新的社会关系形式无法依据“农民生活”和“都市生活”这样的社会学范畴来充分把握,同时,它与抽象时间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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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同上书,pp. 158-160。
②同上书,p. 163。
③ 同上书,p.158。
④ Landes, Revolution in Time, p. 72.
⑤ 同上书,p.25。
⑥Le Goff, "Labor Time in the 'Crisis,""p.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