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层面上,我所谓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劳动”社会建构理论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解决客体性与主体性之间对立的尝试。也就是说,它最终依旧停留在由经典现代哲学所构建的问题框架中。然而,如我所述,马克思的路径并非意在解决这一对立。相反,它转化了提问的方式,他对客体性与主体性的关系进行了社会分析,以此将经典问题本身的前提条件—一种外在的、法律般的客体性领域和个人的、自我规定的主体之间的对立—确立在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形式中。①
这两种关于社会建构问题的理论之间进一步的区别,表现在它们对异化过程及其与主体性的关系的不同理解上。一般认为与“劳动”的社会建构论相关的那种理解,可以在希法亭对庞巴维克的回应中找到,我在之前已经引述过。希法亭将“劳动”确立为人类社会的调控原理,它在资本主义中被遮蔽了,并将在社会主义中作为人类社会的构成性原则而公开出现。因为“劳动”依旧是社会的恒久的基础,所以,它在资本主义中表现出来的形式,便与它的内容、与“劳动”本身相分离。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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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路径不同于下述对主一客体二元论的批判:它们坚持认为,一种具有认知能力的、去语境化的、去肉身化的主体观念是无意义的,人们总是内嵌于一个前意识的背景之中。马克思的理论尽管同样对主一客体二元论有批判,但它并不简单地拒斥那些确立了一种去语境化的主体的立场;相反,它试图通过将表面的去语境化分析为资本主义特定语境的性质,来解释这种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