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和阿尔弗雷德·施密特也曾指出,马克思的分析引出了一种关于社会主体性和社会客体性之建构的理论。尽管他们对马克思的实践建构理论的评估非常不同,但他们两者都仅仅根据“劳动”—也即作为具体劳动结果的外部物理世界的转化,以及人类自身的相应转化——来思考这一建构过程。②
劳动的社会建构性仅仅源于它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功能,这一传统观念被错误地归咎于马克思。然而,马克思的批判可以依据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特殊性来对这一观念本身做出解释。我们已经看到,尽管商品性劳动具有一个独特的、历史特殊的维度,但对理论家和社会行动者来说,它似乎都可以被视作“劳动”。劳动作为社会实践所具有的认识论维度同样如此。譬如我曾坚持认为,必须区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两个层面:一是自然、物质和环境的转化,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果;二是人们对自然现实性质的理解。我指出,后者不应被解释为前者本身的直接结果,也即由劳动中介的人与自然的互动的直接结果。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到这些互动所发生其中的社会关系形式。然而,在资本主义中,人与自然之关系的这两个层面都是劳动的结果:由此,具体社会劳动对自然的转化,貌似可以决定人们对现实的观念,尽管意义的来源是由劳动中介的与自然的互动本身。结果,未加区分的“劳动”观念有可能被当作建构的原理,而关于自然现实的知识,也有可能被认为直接随着人类支配自然的程度加深而发展。这一立场正是霍克海姆1937年所持的立场,而它却被归诸马克思。这一误解部分是源于传统社会主义工人阶级政党对“劳动”的肯定,部分是由于马克思的内在论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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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阿尔布雷希特·韦尔默在他的文章中给出了这一批判,见Albrecht Wellmer,“Communication and Emancipation: Reflections on the Linguistic Turn in Critical Theory, " in John O'Neill, ed., On Critical Theory (New York, 1976), pp. 232-233。
② 见 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pp. 25-63; Alfred Schmidt, Der Begriff der Natur in derLehre von Marx (Frankfurt, 1971), pp. 107-128。施密特的立场和霍克海姆在《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收于 Critical Theory, trans. Matthew J. O'Connell et al. [New York, 1972]) 中的立场很接近。他强调了具体劳动在建构人类主体的知识能力以及经验世界两者时发挥的作用。当然,他赞同地引述了阿诺尔德·豪泽(ArnoldHauser)、布洛赫和马克思的说法,以证明自然的概念也是社会结果的产物(p.126)。然而,这一立场并不是他的论点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讨论自然科学时,施密特关注了实验与应用自然科学,排除了对自然现实的范式的思考(pp.118-119)。我已经指出,后者无法仅仅从具体社会劳动中推衍出来,它必须依据其出现语境中的社会关系形式来加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