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关于意识与社会存在之建构的理论与下述理论毫无关系:在那些理论阐释中,“劳动”或经济构成了社会的“基础”,而思想是“上层建筑”的元素。本书的理论是一种非功能主义的社会主体性理论,在根本上,它基于对社会关系形式的分析,而非对包括阶级地位和阶级利益在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利益的考量。前一种分析提供了普遍的、随历史而变化的意识形式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我们可以考察后一种分析。这一路径假定,如果社会意义和社会结构是相关的,那么把握两者的范畴必然具有内在关系—换句话说,既然社会生活的物质维度和文化维度的理论二元论广泛存在,那么以已然包含了这一对立在内的概念为基础,是无法外在地克服这种二元论的。这一立场将这里所呈示的社会历史主体性理论,与那些试图将思想与“社会条件”相连的理论区分了开来。后者可以解释某种特定思想形式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后果,但无法社会地解释这一思想的特殊性,也无法将其与自身的语境内在地联系起来。马克思的理论试图做到这一点。一般而言,它既不以一种简化的唯物论方式将意义处理为对一种对物质基础的附属性的反映,也不以一种唯心论的方式将其处理为一种自因的、全然自主的领域。相反,它试图用这样一些范畴来把握社会生活:这些范畴将使它能够将意义的结构处理为社会关系结构的内在环节,这一结构既是被建构的,也具有建构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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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这一路径与马克斯·韦伯借由他那个众所周知的隐喻所表达的路径截然不同。韦伯说,思想创造了世界的图像,就像搬道工一样,它规定了行动在利益动力的推动下所前行的轨道(见“TheSocialPsychology of the World Religions," in H. H. Gerth and C. W. Mills, eds., From Max Weber [New York.1958],p.280)。这个隐喻仅仅以一种外在的、偶然的方式,将社会的或是物质的维度与文化的维度联系了起来。它所表达的立场尽管确实认识到了物质生活的主体方面,但它的认识方式却和很多经济学理论一样—它将这一维度仅仅等同于利益的考量。结果,在他的分析中,一个本应是特定的、在社会与历史中建构起来的主体性形式(“利益”),被假定为一种给定之物,而其他的主体性形式则以一种理念论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它无力把握主体性形式与社会关系形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与这种无力相关的是,它的分析根据中介了社会生活的特定形式来把握物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