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劳动的使用价值维度—并不改变每个抽象时间单位产出的总价值,但是,它确实规定了时间单位本身。由此,我们便面对着这样一个明显的悖论:价值量仅仅来源于劳动的耗费,其尺度(抽象时间)是一个自变量,但是,常量的时间单位本身却显然是一个应变量,它随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重新确立。由此,抽象时间不仅被社会性地建构为一个时间的质性特定形式,同时也具有了量上的规定:是生产力的普遍水准,也即使用价值的维度,规定了一个社会劳动小时。但是,尽管社会劳动小时不断变化,它却始终是一个常量的抽象时间单位。
第八章 劳动与时间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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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apital, vol. 1, p.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