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成熟期理论的第二种辩证互动,是一种社会实践和社会结构的特定形式之间的交互建构。我已经指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开始发展一种深层结构和实践之间的复杂的辩证法,它既由前者的外在表现所中介,又由诸种社会形式的主体维度所中介。这样一种分析,使得我们能够在理论上克服对社会生活的客观论的和主观论的阐释,同时能够揭示两者各自的有效部分和歪曲部分。①然而,这种辩证法也未必是方向性的,它可以导致一种不具有内在历史动力的社会生活形式的再生产。②
这两种辩证互动,都可以以某种形式存在于各种社会之中。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两者都具有了方向性的动力,因为它们被嵌入、被缠绕于一种具有内在动力的客观化的社会关系框架,它由第三种辩证互动所建构,这种辩证互动根植于其潜在的社会形式的二重性之中。结果是,既建构了社会实践又为社会实践所建构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具有了动力性。此外,由于资本主义特有的内在动态关系是为劳动所中介的,因此,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在资本主义中就真正获得了一种方向性的动力。然而,归根究底,这一历史动力的产生源自于资本主义劳动的二重性,而非“劳动”。这一方向性动态结构同时使得社会的生产集团和剥削集团之间的冲突变得整体化、动力化。换句话说,它将这一冲突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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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譬如说,马克思对价值和价格的分析就指明了下述这些方法的“理性内核”,它们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前提,或基于社会现象是个人行为积累的结果这一观念。与此同时,马克思的分析将这些方法置于历史之中,它表明了那些被它们放置在社会本体论层面的对象的历史特殊社会建构(如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
② 布尔迪厄对卡拜尔社会的考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根据结构与实践的互相建构的辩证法(结构、惯习与实践的辩证法),来分析这种社会生活形式的再生产。见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trans.Richard Nice (Cambridge, 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