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文中我将阐明这一矛盾,但在这里,我希望回到历史动力的问题上。我在这里所述的阐释扩展了这一动力的范围,超出了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时代,同时也将其限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范围之内。虽然抽象,但我对马克思的基本范畴的分析也已经表明,他对资本主义的结构性社会形式的二重性的看法指向了一种历史动力。他的论述为这种方向性辩证动力找到了社会基础—他将其历史地确立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由此,这一论述强化了我关于马克思的范畴的历史特殊性,以及他的内在历史逻辑这一概念的看法。
同时,它也有助于区分马克思的分析中所纠缠着的那三种辩证方式。第一,也是最知名、最常为人提到的一种辩证法,可以被描述为一种通过对象化的方式进行的自反性建构。比如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刚开始讨论劳动过程时提到,通过在外在自然中行动,并对其做出改变,人们改变了他们自身的性质。①换句话说,在马克思那里,不论对人类还是对个人而言,自我建构的过程都包含了一个外在化的过程。技术和能力的建构是实践性的,通过它们的表现而进行。人们常常依据这一过程来理解马克思的历史概念。②但是,我对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二重性的讨论已经证明,即使将劳动宽泛地理解为一切外在化的行动,这一通过劳动进行的自我建构的过程,都未必会导致一种历史发展。譬如说,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未必具有方向性的动力。不论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历史表现上,具体劳动的对象化的自反效应,都未必是方向性的。位于我所讨论的辩证发展的核心位置的那种内在必然性和方向性逻辑,并不内在于一个知识主体和其外在化过程的互动之中—不论这些互动被理解为个体性的,还是被理解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互动。换句话说,方向性逻辑并不内在于那些可以被视作具体劳动形式的活动之中。
第八章 劳动与时间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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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apital, vol. 1, p. 283.
② 这也可以用来阐释卢卡奇,见“Reification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Proletariat,”pp. 145-149, 170-171, 175-181,18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