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不会在本书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其他重要维度,比如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一个阶级是如何被社会地、政治地和文化地建构起来的,或者与之相关的,集体社会与政治行动的问题。不过,我所发展的方法对这些议题都具有一些影响,这是我可以触及的。
阶级的规定—显然我刚刚开始对其加以说明(比如,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持有者和增殖过程的对象的无产阶级)—不仅是“位置性”的规定,更是社会客观性和主观性两者的规定。这带来了对如下方法的批判:这一方法首先将阶级定义为“客观的”——依据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随后以“主观的”方式来讨论阶级如何建构自身的问题;通常,它会通过“利益”这一观念来外在地连接客观性和主观性。
如果在马克思的方法中,阶级的首要规定不是一种客观位置,而是客观性和主观性,那么,一个特定阶级的主观维度的规定这一问题,就必然区别于人们作为一个阶级的成员而活动于其中的环境这一问题。在这里我不拟讨论后一问题,不过,考虑到前者,阶级的主观维度—即使在其首要规定的层面上也无法仅仅依据集体利益的意识来理解,尤其是在它们的利益的特定概念,以及利益这一观念本身,没有被社会地、历史地加以把握时。我已经解释了,在马克思的范畴性方法中,意识为何不仅是对客观环境的反应;相反,是这些表达了资本主义特有的基本社会中介的范畴,将意识的形式描述成社会存在形式的内在要素。因此,对马克思而言,阶级的规定带来了主观性的特定社会历史形式一如社会观、自我观、价值体系、对行动的理解、社会问题的来源的概念以及缓解它们的可能方法。这些形式根植于社会中介的形式,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建构了特定的阶级。在这个意义上,阶级的范畴是某种方法中的一个环节,这种方法试图把握各种社会概念和需求,以及行动形式的历史和社会规定性。
由此,由社会形式和资本主义社会整体性的一个驱动要素所结构的社会阶级,也是一个意义和社会意识的结构性范畴。这不是说,所有“位置”相近的个体都具有同样的信仰,也不是说社会和政治行动“自动地”遵从阶级界限。然而它确实意味着,主体性和社会活动的形式的社会历史特殊性,可以依据阶级的观念而得到说明。只要按照范畴形式的方式来理解阶级,那么社会与政治需求的性质,或者围绕这些需求展开的斗争的既定形式,都可以依据阶级来加以社会地和历史地理解和说明。
第九章 生产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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