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这一劳动过程的具体形式的基础,被马克思放在了对时间的节约之中。②在对工场手工业的分析中,他依旧将价值作为生产组织的结构性范畴(他在讨论协作时就已经如此了);这再一次说明,他并未将其仅仅作为一个市场的范畴。在马克思那里,耗费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不会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律,不仅是由竞争活动所外在地强加的;在工场手工业中,它成了“生产过程本身的技术规律”。在这里的论述中,马克思反过来表明,他在范畴性地考察资本主义之初所提出的价值量的规定,是一种对生产方式以及分配方式的批判性规定。由其所导致的生产方式的组织—它基于由不断专门化、碎片化的任务所带来的最为高效的使用人类劳动的可能方式—是专制的、等级制的。④
因此,价值是两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分工形式的结构性原理。它不仅结构了这一社会中的社会劳动分工,也结构了工场中的劳动分工:“在工场内部的分工中预先地、有计划地起作用的规则,在社会内部的分工中只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只能在市场价格的晴雨表式的变动中被觉察出来。”⑤应注意到,马克思并未将有计划的工场结构作为现代社会中“正面的”或“非资本主义的”方面,以对立于市场的无计划的混乱状态。他恰恰认为这一劳动过程的结构是专制的—集体的专制,由对生产力和效率的考量所结构,以个体为代价。马克思并未从生产出发来批判资本主义分配领域,相反,在他的分析中两者是互相关联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中,社会分工的无政府状态和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专制是互相制约的。”⑥
第九章 生产的轨迹
385
① Capital, vol. 1, p. 482.
② 同上书,p. 464。
③ 同上书,p. 465。
④ 同上书,pp.476,481。
⑤同上书,p. 476。
⑥同上书,p.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