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和政治的建构主义
德勒兹和罗尔斯还有一个相同之处,或者如德勒兹可能会说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辨别区域”,即他们政治哲学方法的建构主义。但重要的是清楚每个人在何种意义上是建构主义者,以及他们各自的建构主义如何适用于或不适用于另一人。德勒兹将哲学概念看作某种建构活动或建构行为的结果:“哲学是一种建构主义,而建构主义具有两个性质不同的互补方面:创造概念和展开平面。”(QP38,35—36)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勒兹的哲学观是建构主义的。其建构主义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意味着将政治哲学概念理解为从根本上说开放的和变化的组装,这样的组装总是能接受新的限定。这种理解概念的方式与罗尔斯的理解方式截然不同,罗尔斯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过一系列描述,其中贯彻着一个不变的目的,即形成一种正义观念,该观念能为公共辩论和评价制度—它们构成了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提供一个稳定的参照点。他认为如果哲学概念要服务于政治理论的根本目的,比如表明良序社会是可能的,比如作为公共理性的基础或减少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那么它们的意义必须保持相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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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