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德勒兹对概念建构过程的描述指的是内在性“平面”这一概念,或者如他在别处所说,是一种思想形象,概念的创造根据它来进行:内在性平面不是可以被思考的另一个概念,而是“思想的形象,是思想赋予自身的形象,即关于思考、运用思想,或在思想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意味着什么的形象”(QP39-40,37)。他的著作反复重提另一种“思想形象”这一观点,这种思想形象考虑到了哲学概念从本质上说具有多变性这一点。将运动引入思想之中的理想与在《差异与重复》中提出的先验批评这一规划一起,让他将思想理解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将概念理解为本身就会发生变化(参见第一章,第39页)。
在罗尔斯这里,政治哲学发生在这样一个内在性平面上,在这里几乎不太明确的(关于正义、自由、民主等的)政治“观念”逐渐变得越来越确定、越来越明确。如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解释的,除了共同生活在政治社会中的那些多少有些理性和理智的个体的意见或“根深蒂固的信念”之外,此类观念提供了哲学能够依次改造为更具体的“概念”(concept)的原材料或“观念”(conception)的原材料。罗尔斯的“观点”相对来说不太确定,通常是基本的信仰对象和价值对象,比如久而久之形成的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这一观念,或者公民是自由平等的人这一观念。然后,“概念”明确规定了在特定语境中用来阐明这些观念的一般术语的意义。比如,适用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概念指的是“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不“对人进行任意区分”和存在“在相互冲突的要求”之间达到“恰当平衡”的机制。最后,除了上述意义外,“观念”还包括某些原则和标准,它们被用来确定“哪些区分是任意的,以及相互冲突的要求之间的平衡合适是恰当的”(Rawls 2004,第一部分脚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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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