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种情况中,这种悖论分析还会产生一种关于“体验”这一不可能的行为的现象学。比如在《心灵:对他者的发明》中,德里达写道:“解构的兴趣……是一种对不可能性的体验。”(Derrida1987,27;2007a,15)如果将体验理解为通向特定的目的地,那么因为绝境不是道路,而是被封锁的通道,因此,它从定义上来讲就不是我们可以体验到的。卡普托指出,这种对不可能性的体验不是“传统的、枯燥无味的现象学意义上”的体验,即不是感知到出现的事物那种体验,而是解构意义上的体验,这意味着偶遇不可表现之物或不可再现之物的界限(Caputo1997,33)。比如,在《法律的力量》中,概念的有条件形式和无条件形式出现在法律与正义的差别之中。法律受限于历史条件,因此可以被修改或改变。法律与正义不同,法律是以正义的名义被修改,因此正义从根本上说不可解构。正义既体现于对法律的某些运用之中,也体现于对法律进行的某些完善或修改之中,但这两方面都不意味着对正义本身的体验。假如存在着正义,那么正义本身就是不可能的体验对象,如果只是因为公平地对待某个人或某个问题这一观点中隐含的矛盾指令。至于涉及正义的解构,它关系的是对我们无法体验之物的体验或对不可能性的体验(Derrida1992a,16;1994a,38)。不能简单地将这种对不可能性的体验否定地理解为一种障碍或界限,而是应该将之肯定地理解为一种考验或检验,我们借此逐渐认识到对所说概念进行的某种新重复。对德里达而言,对不可能性的体验“不只是体验现实中没有给出的东西,不可理解的东西,而是体验这样的东西一通过它给出了一种可能性”(Derrida2001c,64)。实际上,任何决定都牵涉到这样一种体验。一方面,如果决定严格说来是个决定,而不是简单的机械做法,那么这就需要不仅仅依据特定的规则行事。另一方面,决定必须与某条规则有关,不能纯粹地反复无常或动机不明。照这些话来看,我们可以说这种悖论分析提供了新方式来描述总是隐含于这种时刻或情形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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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