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用来界定交换价值形式以及商品形式的途径是它们能够在抽象劳动的基础上相等同。然而,他却设定了使用价值的“不可比性”(incomparabilité),现在必须看到:
- 由于存在着经济的交换与交换价值,所以有用性原则已经成了物或者产品的现实原则。要具有抽象的和一般的可交换性,产品必须在有用性的意义上被设想,并获得其合理性。当这一点无法做到的时候(如在原始的象征交换中),产品就没有交换价值。对有用性的还原是(经济的)可交换性得以成立的基础。
2.如果交换原则与有用性原则具有这样一种密切关联(而不仅仅是“共存”于商品之中),那是因为与马克思将使用价值视为“非可比性的”相反,等价的逻辑已经进入到了有用性之中。即便使用价值不能在数量上成为可计量的,它仍然具有等价逻辑。包含了某种有用的价值,所有的物在物之中都已经是可比的了。因为它们都成了具有相同的有理函数(fonctional/rationnel)的公分母,具有相同的抽象规定性。只有在象征交换中,那些独特的、个性化的行为(赠与、礼物交换等)所涉及的物以及商品才是真正不可比的。属人的关系(非经济交换)使它们成为独一无二的。而相反,作为使用价值,物获得了一种抽象的普遍性,一种“客观性”(通过对每个象征功能的还原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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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使用价值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