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不是一种消费物,除非:
——它能够摆脱作为一种象征的心理学界定;
—它能够摆脱作为一种工具的功能性界定:
—它能够摆脱作为一种产品的商业性界定;
作为一种消费物,它最终被解放为一种符号,从而落入到时尚模式的逻辑,亦即差异性逻辑的掌控之中。
符号的秩序与社会的秩序
在没有交换之前,在交换还没有被大写的社会法则(LOISOCIALE)所规定之前,并不存在消费物。而这些大写的社会法则不仅需要一些独特物质介质的更新,同时还拥有以某种地位、身份的标准,以某个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为中介,指明个体的地位、身份的责任。这里的标准恰当说来应该是社会秩序,因为对这种差异的符号等级制度的接受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对于符号的规范、符号的价值以及符号的社会强制性等等的内化,都构成了一个基础的、决定性的社会控制形式——就这一点而言,更甚于对意识形态规范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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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需求的意识形态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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