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台区域与后台区域
区域化特性的一个方面,就是与场所的特定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在场可得性的程度。“在场可得性”这个概念是共同在场概念不可或缺的附属部分。共同在场中的所谓“在一起”,要求行动者借助一些手段从而能够“来到一起”。借助赫格斯特兰德的时间地理学,我们注意到这里一般都会涉及的一些因素。在所有的文化中,仅仅在几百年前,具有较高在场可得性的社区还都是由物理意义上彼此密切接近的个人构成的聚集体。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有这么三点:行动者的肉身性;他在日常活动绵延构成的各种轨迹中的身体运动所受到的限制;空间的物理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沟通媒介也就相当于交通媒介。即使采用了快马、船只和长距离强行军等方式,空间上的长距离总还是意味着时间上的长距离。交通的机械化是导致时空融汇形式发生显著变化的主要因素。而如前所述,后者正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现象。然而,在现代历史上,和此处所论相关的最彻底的断裂(其深远意涵迄今为止还远远没有全部展示出来),就是伴随着电信传输的发展,沟通媒介与交通媒介相分离。而交通媒介总是涉及某种人体运动的方式。摩尔斯发明了电报,标志着人类文化发展进程中的显著变革,堪比轮子乃至其他任何曾经出现的技术创新。
上述场所区域化的方方面面都以不同方式形塑了在场可得性的性质。因此,一处住宅的不同房间或许可以确保人们在这幢建筑物中的各个部分互不干扰地进行接触,只要这些活动符合居住者每天的例行常规。不过,一同生活在一处住宅中,彼此密切接近,当然也就意味着较高的在场可得性,即很容易确保并维持共同在场。在监狱和收容所里,个体之间经常被迫维持一种持续不断的共同在场,可这些人平时并不习惯这种日常生活的例行方式。同居一室的囚犯不分昼夜地生活在一起,很少能够回避他人的在场。另一方面,监狱、收容所和其他各种“总体性制度/机构”(totalinstitution)所具备的“纪律权力”(disciplinarypower),其基础就是要破坏与“外界”日常生活轨迹中例行活动的在场可得性之间正常的吻合关系。因此,恰恰是监狱中的这些囚犯,既要被迫进入持续不断的共同在场,又被禁止与监狱中其他群体的成员随意进行接触,哪怕从物理角度看,这些人不过只有一墙之隔。强迫囚犯与“外界”“隔绝”(sequestration)开来,并且限制那些同处一个场所的人可能获得的共同在场的机会,这些显然都是使“总体性制度/机构”成其为这种东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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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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