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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 第 20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39 ·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书名
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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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从 0 开始)
章节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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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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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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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社会学”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是一对非此即彼的替代选择。正如卢克斯所说,这两个阵营的争论从某些方面看来注定不会有什么结果。问题的关键在于抛弃争论所用的某些术语,同时超越原来那些使用者,更深入地探讨另一些概念。我们不能把“个体’到底是什么”看作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此处的问题不在于比较各种个体谓词,而是确定人类行动者的性质,这正是我通过结构化理论的基本概念所要努力探求的问题。当然,这样做有一个前提,即不再将结构等同为约束。只要以结构二重性观念为出发点,促动与约束之间的关系在逻辑层面上还是很容易说清楚的。历史并非“不受辖制的人的实践活动”,而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时间性,与结构性特征之间是相互形塑的关系,并包含了多种形式的权力。我想这绝不仅仅只是某种措辞变化,但我认为这么说更精确些。

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争论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何谓集体行动者?比如说,当我们说“政府决定推行某项政策”,或“政府对叛乱的威胁迅速作出了反应”时,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此,我们需要区分多种不同的特性。我已在前文某章里谈到过,不应该把描述行动与确定能动作用本身混为一谈。无论是描述行动,还是解释互动,都不能完全依赖个体谓词。然而,只有个体,只有具有肉体存在的人,才是行动者。如果说集合体或群体不是行动者,那我们为什么有时说起来好像真有那么一种集体行动者,比如上面的例子?如果对社会再生产—尤其是与组织有关的那些社会再生产,虽说并不仅限于此的条件具有相当程度的反思性监控,我们更容易以这种方式思考了。“政府决定推行某项政策”只是某些个体作出决定的简略描述方式,但这通常是这些个体彼此之间协商后的某种结果,或者是当最终的政策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时候才会如此。政府或其他组织所贯彻的决定也许并不体现所有的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或者也不反映任何一个参与制定的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说参与者“决定”(就个体而言)“去决定”(就集体而言)某种确定的行动进程。这就是说,在某次内阁会议之后,内阁的个体成员可能会同意遵守他们并不赞同的决议,或自己曾投票反对的提案,只要它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政府决定……”或“政府对…作出反应”只是些简略起见的表达。理解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在某些具体情境下,它可能与个体是主要发起者还是执行人有很大关系,无论采取(或否决)的是什么决策,也不管推行的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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