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explanatory?”,SociologicalQuarterly,卷18,1977。这些论题的一部分可见 Blau:“Comments on the prospects for a nomothetic theory of socialstructure”,Journal for theTheory ofSocial Behaviour,卷13,1983;也可参看梅休的一篇出色论文,收于同一卷中,题为“Causality,historical particularism and othererrorsinsociological discourse”。布劳的文章仍然暴露出我已指出的一些缺陷:(1)社会分析中概念阐述所包含的解释性成分受到压制,以配合以下观点:“社会学的目标在于考察社会环境’对人的可被观察到的倾向’所造成的影响”(268页);(2)如果诉诸行动者的动机、理由及意图,始终被等同为“心理学”,被降格为关注点与“社会学”不同的领域;(3)视“说明”为“法则一演绎性理论阐述”(nomothetic-deductive theorizing)的必备因素(265页),这其实是某种业已受到质疑的自然科学哲学的翻版,可在此却被毫无保留地接受了;(4)即使说这样理解的自然科学哲学仍然有可以接受之处,社会科学中所谓“法则”的性质也会与自然法则有根本差异,但该文丝毫未考虑这种可能性:(5)总体上的立场包含在与之相类似但却是错误的主张中,即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正处于自身发展的早期阶段。虽说布劳也承认“至少说迄今为止”,“社会学中尚无任何确定性的法则(deterministiclaws)”(266页),但他仍然充满信心地认为终究会有那么一天能找到这样的法则,我们肯定不能将这种可能性一笔勾销,因为“有关社会结构的法则性理论无疑仍处于萌芽阶段”(269页)。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