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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 第 2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60 · 第一章结构化理论要点

书名
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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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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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一章结构化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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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描述了结构二重性的各个方面。[36]人类行动者不仅能在日常行为的常规状态下监控自己及他人的活动,还有能力在话语意识层面上“对这种监控过程本身进行监控”。所谓“解释图式”,就是指被纳入行动者知识库存的类型化模式,行动者在维续沟通过程时反思性地使用它们。行动者在互动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利用的知识库存,与他们在提供说法、给出理由等活动中借助的大体一致。[37]意义的沟通并不一定只能被视为时空“之内”发生的过程,行动具体情境的各个方面皆是如此。行动者在意义构成的过程中,以例行方式融入日常接触的时间性与空间性特征。沟通是互动的一项普遍要素,其概念内涵比沟通意图(即行动者“想”说或“想”做的东西)要来得广泛。这里,我们再次需要注意避免两类还原论。有些哲学家试图以沟通意图为出发点,发展出有关意义或沟通的全部理论;另一些哲学家则与此相反,认为沟通意图充其量只不过是构成蕴含意义的互动特性的枝节因素,而互动的“意义”则是由指号系统(signsystems)的结构性安排支配的。不管怎样,结构化理论对以上两种观点一视同仁,同样关注,它们体现的是二重性的两个方面,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二元论。

在日常英语里,“应答能力”(accountability)这个观念清晰有力地表达出解释图式与规范之间的交织。要想就某人的活动“给出说法”(accountable),既要阐明它们的理由,又要给出一些规范性的根据,借助这些根据可以使这些活动“站得住脚”(justified)。人们总是“预期”那些投入一系列具体互动情境的人完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互动的规范性要素则总是偏重这些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行为的正式守则(formalcode)①,比如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则(至少在现代社会里),在权利与义务之间通常体现出法律所宣称的某种对等,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正当化证明(justification)。但实践活动中并不必然存在这样的对等。很有必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在帕森斯的“规范功能主义”和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那里,都过分强调了规范性义务被各社会成员“内化”的程度。[38]这两种观点都未能吸收以下这种行动理论,即认识到人类作为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而存在,反思性地监控着彼此之间的互动流。当我们主要从“社会客体”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系统时,强调重点就移到了某种合法性秩序所具有的普遍影响。这种合法性秩序作为社会行为的某种总体限定物或“规划制定者”而存在,在规范方面取得了协调一致。在这种视角下,我们看不到,社会系统的规范性要素其实只是一些依赖于情境的权宜性(contingent)主张,只有通过在日常实际接触的具体情境中有效地调动各种制约,才能得到维持,“受到重视”。规范性制约体现出支配的结构性不对等,而那些名义上隶属于规范性制约的关系其实也是五花八门,不只是表现出人们想象中规范所引发的那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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