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德文“Schuld”一词的理解,与其为罪责、过失,不如为缺陷。但是,罪责来自缺乏神赋,过失的起因是遗忘引起的盗窃“神火”。诚然,不能把缺陷理解为缺乏手下存在者,“罪责的概念不仅要被抬高到超出计算烦忙的领域,而且还必须解脱同义务和法规的牵连,而一个人违反义务或法规的要求原是要承担罪责(过失)的”。
无论如何,罪责和过失都具有“否定的性质”。
“因此,我们把‘有罪责’的生存论观念从形式上确定为:作为一种由‘不’确定的存在的基本存在,这就是说,作为一种虚无的基本存在。[……]有罪责存在并不首先作为某种负债的结果出现,而是相反,[……]负债只有基于’一种原始性的有罪责存在才成为可能。[……]基本存在是指[……]:从基础上说,从来就不占有自己最切近的存在。”
这就是性能的缺陷和缺陷的共同体(陌生性的平常化)。“不”是一个普罗米修斯和爱比米修斯结构所具有的特性。爱比米修斯原则包含了相关差异性,因为它是指此在或“谁”的本质的未完成和本质的偶然性(薄弱)。
“自身”是此在的“自治”,它“既非实体也非主体”。在世存在不是一种实体-主体。真实的“劳作”—时间,是植根于特殊性、个体化和“自治”之中的间距,它与辩证的综合是不相容的。但是,问题在于,对黑格尔的实体概念的意思存在着另一种解释,其前提就是,决心在它的可能性中,有一部分在已经的形式下,与已经在此托付的“存在者实体”发生了实际的和非实际的关联,已经(对于一个沉入尚未到来之中的“谁”而言)确定了实体的实体性。因此,自治形成于他律之中,这不仅仅在于接受他律,而且在于听从他律的动力本身—并且无需假定这样一种“助产术”的辩证必然性。
第二部分 爱比米修斯的过失
《存在与时间》,第58节。
同上,第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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