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作为一个平台,它应该在什么程度上对其算法承担责任呢?算法得出的结果又是如何应用的呢?这些新兴科技不仅影响着别人对我们的理解,而且影响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当它们为我们服务,损害我们的利益,或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寻求隐形利益时,难道我们不应该有知情权吗?
为了逃避传统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总是以令人目不暇接的速度发生着变化,这些代表性的举动相当于某种形式的监管套利。在面对版权和诽谤诉讼时,它们声称自己不是生产内容的媒体公司,而只是传播内容的渠道。作为传播渠道,它们不必受制于第一修正案的严格保护条款,并且可以在诽谤案件中逃避责任。例如,第一修正案不能要求电话公司停止为我提供服务,而我通过电话诋毁某人时,电话公司也不会因此遭到起诉。因此,Google可以说,对其“自动完成”项目提起诉讼的想法非常荒谬,这无异于状告电话公司为诽谤者提供了传播谣言的途径。
但在其他情况下,Google依然认为它们的服务属于内容范畴,并且有权作为媒体公司享有第一修正案的全面保护,这种保护既包括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又包括不被强迫表达非己方观点的权利。第一修正案的扩展性解释条款使得Google几乎可以逍遥于管制之外。幸运的是,我们还有充足的法律学说来对投机自由主义进行限制。
第三章
隐藏在搜索中的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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