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
在第七部分,马克思考察了英国的工厂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对法国和美国的影响。通过这一研究,他首先意识到,仅仅分析单个工人和他或她的劳动合同是不够的。
某些生产部门中规定工作日的历史以及另一些生产部门中还在继续争取这种规定的斗争,清楚地证明:孤立的工人,“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定成熟阶段上,是无抵抗地屈服的。因此,正常工作日的确立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长期的多少隐蔽的内战的产物。(第412—413页)
在其他国家,这一斗争受政治传统(例如,“法国革命的方法”,更多严重地依赖对“普遍权利”的宣称)和实际的劳动条件(在美国奴隶制度条件下,“在黑人的劳动打上屈辱烙印的地方,白人的劳动也不能得到解放”)的影响。(第414页)但是在所有情况下,作为一个“自由的当事人”出现在市场上的劳动力,会发现他在生产的王国中不是自由的当事人,在那里,“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第415—416页)(在这里马克思引用了恩格斯的话)。必须吸取的教训是
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第416页)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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