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这一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直到由于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取得这个形式为止,这个需要将一直存在。可见,随着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就在同一程度上转化为货币。(第181页)
这里没有出现前文所没有涉及的新内容,但是,马克思解释了在物与物之间存在的这种经济关系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味着什么。他谈到,在这种市场交换经济中,我们正在与“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打交道,而这反过来说明我们都“彼此当作独立的人”。“可以让渡的”是指“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例如,它们是可自由交换的。这意味着在物的交换者与他们所拥有的物品之间,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或限制。这也意味着,社会关系“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然而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第182页)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而且是商品法律所有权的伴生物。
这种情况无论在“家长制家庭,古代印度公社,还是印加国”并不盛行;交换关系必然要瓦解这些早已存在的社会结构。这种情况是逐渐发生的,马克思指出,这就像在共同体之间发生的、偶然的贸易,演变到“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第182页):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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