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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 第 3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7 · 第二章文化、信息与商品化

书名
信息拜物教 批判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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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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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文化、信息与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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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质疑那种把英国法律的决定性变革追溯至18世纪的观点,是因为图书贸易中的资本积累在英国版权法获得通过的两个世纪之前就已颇具规模,它为个体出版商带来的财富,足以与其他任何领域的资本家业务相媲美。58]我们最好将这一法律看做是在一段尚未理顺的长期历史的某个时刻诞生的,而不是转变的基本矢量或首要领域。

我不是在宣称,法律仅仅是一种无关紧要的上层建筑。“知识产权法”拥有一个关键功能;没有国家的强制制裁,对资本来说,就更难对信息的使用和使用者加以限制,也难以从一些大的生产商群体那里抽取到盈余。正如阿伦所说,“法律体系对一些娱乐商品的支持”要强于其他商品,这一点已被一再证明对这些商品的成败至关重要。[59]在解释早期美国电影事业战胜歌舞杂耍和现场话剧等竞争对手的原因时,她是这样说明问题的:

在竞争中,为了获得商业的成功,大众文化产业从法律决议那里寻找帮助,也对它作出回应,因为这些决议决定该产业的哪方面财产能够得到控制和保护,并因此决定哪些努力可以给所需的大量金融投资带来回报。依靠哪一种大众娱乐形式能够带来更大的控制呢?能够为垄断保护带来更多的机遇呢?[60]

在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之前,还是让我们先回到历史分期问题上。把注意力集中到文化和信息的生产关系问题,而不只是法律问题,我们就可以问:在文化和信息方面,我们能够把18世纪的英国说成是商品化过程的历史起跑线吗?

信息拜物教:批判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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