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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研究译丛·典藏版]大同世界 · 第 12 / 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9 · 第一章共和国(以及作为穷人的诸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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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研究译丛·典藏版]大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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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共和国(以及作为穷人的诸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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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大革命中,财产权的核心地位以极具变数,有时甚至是暴烈的方式得到发展。大概看一下从1789年到1793年和1795年的法国大革命的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出宪法思想如何不断为有关财产的命令所绑架。例如,财产权在三个版本(1789年宪法的条款2,1793年和1795年宪法的条款1)中以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而得以确立,但在1789年和1793年的宪法中,财产权是与“反抗压迫”的权利相关联的,而在1795年则只是与“安全”相关。就平等权来说,虽然在1789年的条款6和1793年的条款4中,平等权被定义为每个主体的基本权利(因此也适用于财产权),但是在1795年的条款6中,平等权从属于大多数公民或者公民代表的裁决。可见平等权越来越形式化,逐渐演变成保护财产的法律秩序,并且强化了(那些作为财产所有者)个体的剥夺和占有性权力。

当我们关注“真实权利”——jusreale,对事物的权利——的传统概念是如何在法国大革命的进程中被发现时,关于财产更为具体、更为复杂的概念也就浮出水面了。这些“真实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已不再属于旧政权,因为它们不再通过维系价值等级和制度设计来决定特权和排斥机制。在法国大革命中,“真实权利”从一个新的本体论平面上产生,这个平面通过劳动生产力而得到确立。但是在法国,就像一切资产阶级革命那样,这些真实权利与正在出现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存在着吊诡的关联。一方面,真实权利的意义逐渐超越了抽象的普遍权利,后者在英雄的雅各宾时代似乎占据主导地位。私有财产至少意味着人类改造并占有自然的能力。例如,1795年的宪法条款5就写道:“财产就是享受和使用个人自己的物品、收入以及个人劳动与努力成果的权利。”随着革命的进行,这里又发生了一个转化:原本对公意抽象领域的强调转向了财产权利和秩序的具体领域。[14]另一方面,构成地租和收入基础的真实权利与“动态权利”(dynam-ic rights)恰相对立,后者直接来自劳动。尽管看起来动态权利在革命的早期压制了真实权利,但是真实权利慢慢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核心概念。

第一章共和国(以及作为穷人的诸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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