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义论》最后一章中,罗尔斯已经探讨了依据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自身的稳定性问题:诸如,这样的社会能否通过对其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社会化,并依据自身的力量而获得功能上必要的动力。16但罗尔斯后来愈来愈注意到社会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的事实,并认为应当用类似的方式来检查,正义这一理论概念能否从“可能性的艺术”中降落下来,变为“实用性的”概念。7主要一点在于,正义论所依赖的人格这一关键概念必须保持中立,以便不同世界观的解释视角都能接受。因而,我们必须阐明,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够构成“重叠共识”的基础。让我感到困扰的是,罗尔斯认为,可接受性的检验与他在第一阶段讨论有序社会自我稳定能力时所采用的一致性检验属于同一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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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