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欲望塑造正义的力量具体显示在一种所谓道德论辩的构想中;它不像个体幸福观念那样,简单地由个体合理欲望观念所赋予。8
可是,如果规范命题的认知内涵不能用工具理性概念加以说明,我们又该诉诸何种实践理性呢?
2.从霍布斯到康德
这里就出现了两种可能性,曾对罗尔斯的理论发展产生过决定的影响:要么是从霍布斯那里向前迈进一步,走向康德,阐明一种实践理性概念,确保道德命题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认知内涵;要么是重新诉诸“强大”的传统和“全备性”的学说,它们认为,真理潜藏在道德观念当中。两种选择都会遇到阻碍。要么,我们必须把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明确地区分开来,但又不要完全失去其认知内涵。要么,我们必须面对观念的多元性,这些观念在它们的追随者那里被认为是真的,尽管他们都知道,其中只可以有一个是真的。
在康德传统中,实践理性决定着公正判断规范和基本原则的视角。这种“道德视角”是依靠不同的原则或程序而展开的要么是绝对命题,要么是米德所说的一种理想的角色转换,要么是斯坎伦所说的一种论证原则,要么是罗尔斯所说的一种原初状态的建构,这种原初状态对各派的合理选择作出了恰当的限制。这些不同的设计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一种协调或沟通,以便使我们的直觉结果受到同等的尊重,并且把所有人都团结起来。由于选择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得到泛承认,因此,真正实现的一致必须落实到认知意义上。重要的理由必须具有一种认知内涵,而不能仅仅表达出某个人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因为个人所说的合理内容,一般都和他们各自的偏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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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