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我们有可能把握这种实践话语的认知作用的话,那么,这种可能性就在于准确描述:从道德视角来看,在论证过程中,作为合理动机进入话语的个人兴趣是怎样改变其作用和意义的。因为,只有那些获得主体间承认并表现出来的兴趣,才能说是实践话语的结果而且,这些兴趣可以进入有效规范的语义学内涵当中。只有能够普遍化的价值取向才能超越这些界限,因为它们能够被所有参与者(和当事人)用充分的理由接受下来,并被用于规范各种需要调节的实质内容。一种“兴趣”如果在不同语境中得到了其他成员的赞同,它就可以说是“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一种兴趣如果要从道德视角受到重视的话,就必须摆脱第一人称视角的束缚。一旦它被转译成一种主体间性的评价词汇,它就超越了愿望和偏好,成为道德论证范围中普遍价值的候选对象,承担起论据的认知功能。话语中所出现的愿望或偏好,只有在描述一种价值的时候,才经得起普遍化的检验,而且,这种价值在调节各种实质内容的时候得到了所有参与者的承认。
我们不妨假设,实践话语可以看作是一种论证形式,既不同于合理选择,也不同于事实话语。这样,一种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上的论证理论就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可以让我们建立起一种实践理性概念,它既不同于工具理性,也不同于理论理性。认知意义可以保留应然命题,而且不必把它们与断言命题等同起来或还原为工具理性。但是,真实性与规范正确性之间依然存在的相似性就会出现其他的问题。我们就可以避开一些众所周知的争论,比如,关于真理和论证的语义学概念和语用学概念的争论,也可以避开关于意义与价值,论证结构与论证作用,论证的逻辑、程序与交往形式等的讨论。我们必须处理的是社会世界与客观世界以及主观世界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回避关于合理性的长期性的讨论。因此,罗尔斯试图回避这些讨论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即便我们不把这些争论立刻归人“形而上学”范畴。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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