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例子就是围绕着堕胎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天主教徒主张全面禁止堕胎,因为在他们看来,生命权的宗教观念比任何一种政治价值都重要,而其他公民则打着政治价值的旗号要求自由决定是否堕胎。罗尔斯只是顺便讨论了这个问题,但他把冲突从政治价值的优先性转移到了不同政治价值之间的均衡问题上。27也就是说,罗尔斯预先明确了,理性的公用原则要求公民把伦理的存在观念转译成政治正义性的语言。可是,从罗尔斯自身的前提出发,“公共理性”要想约束公民,就必须达成一种基本的政治共识。在“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中,没有类似于联邦宪法法院这样的中立权威机构(它只知道法律语言)。就在这个阶段,还有可能要求正义优先于善,因为这种优先性反过来又确定了政治价值优先于非政治价值。28罗尔斯虽然承认,“重叠共识”只有在某些公民那里能够达成,因为这些公民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强调政治价值高于其他一切价值。29但“重叠共识”不会从人们的“理性”以及信念当中产生出来。因为,罗尔斯也就满足于确保政治价值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价值”。30在其他地方,他又仅限于“希望”这种优先性最终能够获得具有合理世界观的信徒的承认。31
从罗尔斯的这种谨慎说法当中可以看出,除非理性公民的宽容及其世界观的合理性能够包含着一种对于政治以及政治价值优先性的一致认识,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指望第三种深层的冲突能够得到解决。但是,这样一种理性的要求所揭示的只是合理世界观总归要表现出来的一些特性。对合理性的期待必须寄托在不同的世界观身上。在政治价值优先性中表现出来的是实践理性的一种要求,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这点一般主要蕴涵在道德视角当中。可是,在罗尔斯所说的理性概念当中,我们是找不到这种道德视角的。“理性”的人希望公平相处,他们尽管知道,他们在宗教观念和形而上学观念上不可能取得一致,但他们的立场当中依然缺少一种共同的道德视角,就像他们的“理性”世界观当中没有反思性也没有放弃暴力一样。世界观必须服从实践理性的要求,一种“重叠共识”如果想要成为可能,实践理性的要求就只能用一种独立于世界观的认知权威来加以论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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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