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和(2):对于诸如国家与教会分离这一基本原则的不同解释,触及了政治领域的广度和范围问题;也就是说,这些解释导致了不同的意见,这里的意见涉及宗教共同体和宗教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其他的争论围绕着的则是政治价值的定位问题,比如说,当政治参与权必须用来抵消消极自由的时候,所涉及的就是公民的参与所发挥的内在价值以及纯粹的工具价值。这些争论通常情况下都会被提交给法庭审理,终审权在联邦宪法法院那里,也就是说,这些争论必须建立在已经得到承认的正义概念之上。这一点,罗尔斯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冲突太深,以致意见的不同使得政治的基本共识本身出现了问题。这些冲突破坏了“重叠共识”。但我们想说明的一点是,大多数冲突用常规的手段是可以消除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正主流的宪法观念来加以消除。这种积极有效的适应过程证明,公民在论证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哪怕是以间接的方式。其他人的否决可以促使你和我认识到,我们最初所提出的正义概念还不够解中心化。
关于(3):另外一种冲突涉及如何定义我们所能理解的“合理的”世界观。也就是说,涉及对于“理性”概念自身的把握问题。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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