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世界观的合理性表现出了一定的有限性,而且,这种有限性还不是源于自身,那么,所谓的合理性就必须诉诸一个在政治的基本共识出现之前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的公正权威。“正义论”打着实践理性的旗号提出了有效性的要求;它们依靠的不是对理性世界观的肯定。随着时间的发展,罗尔斯慢慢地也意识到,不是理论的内容,而是理论的结构,无法与“多元主义的事实”完全取得一致。35由于这个原因,他现在才把原初理论的主要内容当作是建构的第一步,还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接下来的一步就是要进入政治公共领域,并从哲学角度对公民的基本政治共识加以探讨。两个步骤之间的论证分工,反映出了理性与真理之间的关系。拥有决定权的不是哲学家,而应当是公民。罗尔斯虽然没有把论证的重担一股脑儿地都放到理性世界观身上,但理性世界观最终还是拥有决定权。因为,如果理论预先决定了公民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并预先知道了其结果,那么,理论就会有悖于其自身的自由主义精神:
哲学系的学生参与建构这些观念,但始终都是作为众多公民中的一个部分。36
当然,哲学的家长制作风的危险主要来自一种理论,它预先为公民制定了一个秩序良好社会的完整方案。这样就会出现如下可能:由此得出的程序主义37会淡化公民受到哲学约束的问题。罗尔斯没有注意到这种可能性。一种理论如果仅限于从民主的自我立法程序的角度来阐明法律制度的意义的话,就不会预先明确公民在这样一种程序化的制度框架中所要得出的结论。实践理性体现在程序当中,而非内容当中,如果它所具有的是一种后形而上学的权威,而且没有依靠世界观,那么,它所起到的就不是什么专断的作用。我所主张的这种理论在罗尔斯那里至少还是可以找到一些证据的。
142
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