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把上文的讨论归纳一下。合理的政治概念强调了政治价值的优先性,并由此明确了,哪些宗教世界观和形而上学世界观堪称是合理的。而我们必须从一种不偏不倚的角度建立和接受这些政治概念。这种视角超越了公民的参与者视角,因为参与者视角都局限于各自的世界观。因此,如果公民从一种主体间性的视角,也就是道德视角参与了“这种观念的表述”,那么,他们就可以拥有最后的发言权。这样,罗尔斯为论证的第三步所保留的普遍化尝试就会成为关于不同共识性正义概念的公共争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结果不管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是其他任何一种正义概念—是否被接受,关键不是看对于共识的相互审视;相反,具有权威力量的是话语条件以及程序的形式特征,它们迫使参与者采取不偏不倚的判断视角。
我们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还看到了一种完全类似的观点:哲学家依靠他的专业知识阐明了一种开放的正义概念及其论证问题,并考察了他的理论基石与规范的背景观点是否吻合,因为这些背景观点在民主社会的政治传统中是十分常见的(表现为一个“完善而封闭的社会系统”)。考察的对象主要包括基本概念,诸如道德人格,作为自由而平等的联合体成员的公民,作为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等。两种考察方式(1)正义概念的建构,(2)正义概念基础的反思和确定—都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阐明了哲学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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