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哲学家如果像罗尔斯一样坚持“政治建构主义的基本原则”的话,他就会捍卫客观性,也就是说,他所关注的是“客观观点的本质”,服从的是“客观的要求”。38这些就是实践理性的程序决定性:
正是通过合理性,我们进入他人的公共世界,准备提出、接纳可能体现着合作公平条件的合理原则。这些原则议题形成了一种表现实践理性原则的结构程序…39
也就是说,哲学家遵从的是合理性的标准,尽管这些标准与世界观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但它们还是具有一种道德一实践内涵。这些标准是否同时也能约束理性公民的世界观,关键取决于哲学家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时哲学家似乎要他们深思熟虑的意见影响公民世界观的构成。不管如何,罗尔斯都希望,“哲学观点能够真的把那些学说表达出来”。40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哲学家应当采取一种客观的立场,公民则必须把他们的世界观与这种客观立场一致起来。当然,这还只是一种程序预断,而不是内涵预断;罗尔斯的这种解释与哲学家作为所有公民中的成员而具有的一般立场无论如何都不是那么十分的合拍。
(2)因此,“均衡思考”这样一种方法还是使哲学家持一种比较明智的立场,并使哲学家注意到了自由主义文化当中所具有的主体间性的背景知识。当然,这种知识要想左右对于基本理论概念的选择,公正判断政治正义性问题的视角就必须在其中有所表现。否则,哲学家从公民及其政治信念那里就无法学到什么。“均衡思考”的方法如果要介入的话,哲学可以说就必须在市民社会中寻找到自己的视角。我们不要误以为,哲学可以依靠基本共识,而这种基本共识在一定的前提下已经存在于自由主义社会当中,因而为理性的公用(比如宪法法院制度中的理性运用)提供了一个平台。并非每一种自称是自由主义的文化都是这样。一种哲学如果仅仅从解释学的角度阐明什么是持存,它就失去了其批判力量。41哲学不仅应当依靠接受了事实检验的信念,而且也应当能够用合理的正义概念作为标准来评判这些信念。此外,哲学不能徒手建构起这样一种正义概念,并把它当作一个规范交给一个不成熟的社会。哲学必须避免不加批判地复制社会,避免滑向专断的立场。哲学既不能简单地接受现成的传统,也不能从内容上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提供一个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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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