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的理解,康德的共和主义所依据的是另外一种观点。没有人在享受自由的时候可以牺牲别人的自由。由于个人只有沿着社会化的途径才能获得个体化,个体的自由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个体的自由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相互约束的。对个体自由的正确界定,应当是一种共同的自我立法实践的结果。在一个自由而平等的联合体当中,所有人都必须能够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制定者,同时也都能够意识到,作为接受者,自己必须服从这些法律。所以说,在民主过程中,用法律加以制度化的理性公用是保障平等自由的关键。
一旦道德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强制法和实在法当中表现出来,道德人格的自由就会分解为立法者的公共自主和法律接受者的私人自主,而且,二者互为前提。公和私之间的这种互补关系没有任何规定性。它是法律媒介结构的抽象产物。因此,民主过程的使命在于,不断重新明确公与私之间的复杂关系,以便保障所有同时表现出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的自由。 46
注释:
1 我要感谢福斯特、迈卡锡和温格特等提出的有益的批评意见。
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1993),第12页。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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