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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8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94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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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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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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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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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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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权在国家法上的构成

(1)卡尔·施米特在分析魏玛共和国宪法时强调了“人种民族主义”概念在国家法中的地位。魏玛共和国处于法治国家传统当中;法治国家是从封建王朝制度当中脱身出来的,其职责是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护市民的利益。但在德国大地上,到了魏玛共和国,才第一次使法治国家具有了民主的国家形式和民主的政治内涵。这对于德国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点从施米特《宪法学》一书的结构当中可见一斑。在《宪法学》中,施米特严格区分了宪法的“法治国家内容”与“政治内容”,接着又把“民族”当作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传统原则与民族自决的民主原则之间的联系环节。他认为,民族同质性是政治统治民主化的前提:

一个民主国家的民主前提如果在于民众的民族同质性,它也就符合了所谓的民族性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个民族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也就是一个民族。 12

施米特在这里继承的是布伦奇利(JohannCasparBluntschli)的观点;当然,施米特也自觉地认同《巴黎条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了威尔逊和列宁的赞同,并奠定了战后欧洲的秩序。比历史合拍更为重要的,是概念上的阐释。施米特认为,公民在政治上平等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反映了多少具有同质性的人民表达意志的一致性。13所谓民主,也就是民族的民主,因为民众自我管理的“自我”是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宏观主体,因为人民民族看起来适合于这一概念。施米特实际上是从集体主义的角度,对卢梭的自我立法模式进行了阐释,他的这一阐释决定了他后来的所有观点。

第三部分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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