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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8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93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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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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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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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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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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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的国家联盟加以一种一开始就建立在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基础上的忠诚意识,这比向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所谓规范性回归更具有乌托邦色彩,也更具有吸引力。10

我无法用历史论据来澄清这一论争。我所关注的是民族、法治国家以及民主之间的关系在国家法中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搞清楚这一点,就可以在规范层面上把争论继续引向深入。法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深入到民众相互之间的理解过程当中,但他们所使用的手段并不比历史学家的逊色多少。他们甚至会影响到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18世纪末的古典观点认为,所谓“民族”,就是国民,他们通过制定一部民主的宪法而把自己联合起来。这就和19世纪的观点产生了冲突,因为按照19世纪的观点,人民主权是人民的前提,而人民作为一个有机体,是面向过去的,因而和人为的实证法秩序水火不容:

“人民”……在民主制度当中是立法机构的主体,他们的认同不是源于他们自己制定的宪法,而是源于一种先于宪法的历史事实:它充满了偶然性,但并非随心所欲。相反……对于人民中的任何一员,它都是恒定不变的。11

在这个观念的历史效果中,施米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想首先把施米特对于民族、法治国家以及民主之间关系的建构与古典的观念进行比较(1);这样会对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产生不同的影响,比如:民族自决权(2);多元社会中的平等权(3)和人道主义干预权(4),以及把主权转交给跨民族机构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我想着重探讨“人种民族主义”对于人民主权的理解为何会有失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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