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康德和卢梭本来的理解,民主的自决并没有集体主义的意义,也没有说要坚决捍卫民族独立和实现民族特性。23相反,民主的自决具有一种包容意义,要把一切民众都平等包容到自我立法过程当中。包容意味着,这样一种政治秩序对于一切受到歧视的人都敞开大门,并且容纳一切边缘人,而不把他们纳入一种单调而同质的人民共同体当中。这样,自愿原则也就十分重要;民众的国籍至少也得到私人的默认。关于人民主权的实质性观念把“自由”主要和民族的外在独立联系在一起,而程序主义的观念则更加看重自由和平等的法人共同体中所有人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我们今天面临着重重挑战,我想指出的一点是,这种共和主义的交往理论比人种民族主义或社群主义关于民族、法治国家以及民主的观念更能应付挑战。
- 民族自决的意义与无意义
民族性原则意味着一种坚持民族自决的权利。根据这个原则,任何一种想要自治的民族,都有权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存在。有了这样一种“人种民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念,似乎就可以解决下述问题,而共和主义则必须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我们如何来确定民权通过正当的途径所涉及的民族的总体性?
康德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共同调节他们的共同生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所有人在遵守强制法的前提下享受到同等的自由。但康德并没有明确一点:究竟是谁和谁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可以使用这种权利,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组成一个自决的共同体。只要民主自决涉及的只是法人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合法组织起来的民众的总体性问题就还悬而未决。当然,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自我立法可以追溯到奠基者决定制定一部宪法的时候;但是,参与者在这个活动中才渐渐成为一个国家的人民。一个国家的存在基础是共同的意志,而抉择的结果就是立宪实践,这样,参与者就可以组成一个公民国家。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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