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对这样一种自然法的批判是正确的,但他忽视了一种关于程序化人民主权的主体间性观念。而共和主义一直都和这种观念有着很大的亲和性。根据这种观念,交往参与者的话语实践取代了契约的私法模式,因为交往参与者愿意作出具有合理动机的抉择。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不仅表现为妥协,而且也表现为公共话语模式,其目的在于从普遍利益、共同的价值取向以及有根据的原则等角度使调节能够得到合理的接受。这种非工具的政治概念是建立在交往行为者的人格概念基础上的。法人也不能说是他自身的所有者。法人在共同的生活方式中成长为个体,并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建立起牢靠的个性,这属于自然人的社会特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只有结合其成长过程,也就是说,结合人际关系、社会网络以及文化生活方式才能得到保障。一个话语的立法和政治决策过程注意到了这一点,它在偏好之外,也一定会注意价值和规范。这样它就可以承担起保障政治一体化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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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