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的不足。
理性法理论认为,法律关系可以从个体的主体间性关系当中产生出来;而施米特则不然,他认为,这样一种集体权利是可以论证的。因为,如果民主自决在集体自我捍卫和自我实现意义上取得成功的话,就没有人可以在独立的人民国家之外实现他的基本权利,即平等的民权。根据施米特的这个观点,任何一个民族捍卫国家独立的集体权利,都是真正保障个体平等权利的必要条件。这种民主理论对于民族原则的论证,也就允许我们赋予民族独立运动所取得的实际成果以一种规范的力量。因为,一个民族要想获得民族自决权,就必须把自己明确为同质性的民族,同时也必须能够捍卫由自身特征而划定的界限。
另一方面,这样一种关于同质性民族的假设又违背了自愿的原则,从而带来了无法预料的后果,对此,施米特本人并不讳言:
因此,由同一民族构成的国家看来是合乎常规的;而一个缺乏同质性的国家,则就是违反常规的,就有可能对和平构成威胁。25
强调难以捉摸的集体认同,必然会导致政治压迫,要么是强迫外来因素同化,要么是通过种族隔离或种族清洗来保持民族的纯粹性,因为:
一个民主的国家如果在公共生活和公共权利领域一贯坚持承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它就会失去其实质。26
第三部分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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