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
圣·皮埃尔神甫(St.Pierre)所追求的“永久和平”(DerewigeFriede),在康德那里是一种理想,它可以使世界公民观念充满吸引力和直观性。依靠这一理想,康德为法律理论引进了第三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法(权利),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民主法治国家作为一种共和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它不仅要求用脆弱的国际法来约束被战争主宰的国际交往。而且,国家内部的法律状态也应当用全球性的法律状态来加以限制,而所谓全球性的法律状态,就是要消除战争,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
有一种宪法观念合乎人的自然权利,它奠定了一切国家形式的基础。这种宪法观念就是: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定法律的人。这种观念认为,一切国家形式的共同本质……是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它不是空洞的幻象,而是一切资产阶级宪法的永恒规范,它要远离一切战争。1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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