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的结论:“……远离一切战争。”它表明,调节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规范是不容更改的,也就是说,这些规范要一直生效下去,直到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中提出的法律和平主义实现了世界公民的理想,彻底消灭战争。
当然,康德是用理性法概念来阐明这一观念的,而且没有脱离当时的经验。这两点就把我们和康德区别了开来。作为后来者,我们未必就比康德知道得更多,但我们今天认识到,康德所提出的观念在概念上遇到了一些麻烦,和我们的历史经验已不相适应。因此,我想首先回顾一下康德的前提,这些前提涉及康德整个思路中的三个步骤—包括对直接目标,即永久和平的定义;对整个设计,即国际联盟法律形式的描述;以及从历史哲学的角度对有关问题,即如何实现世界公民观念问题的解答(1)。接着我要讨论的问题是:康德的观念在过去两百年历史上有怎样的表现形式(2),以及从今天的现实角度出发应当如何对康德的观念加以修正(3)。有些法学家、政治学家以及哲学家提出要回归自然状态,这就唤起了人们反对普遍主义的世界公民权利和人权政策,而随着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效地分化开来,这些反对意见在人权概念中失去了意义(4)。法律和道德的分化,也为一种元批判提供了契机,这种元批判针对的是卡尔·施米特为了反对法律和平主义的人文基础所提供的论据,施米特的这些论据在历史上可谓影响不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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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把他所追求的国家之间的“法律状态”消极地定义为消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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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