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缺乏起诉的权力。它的判决没有约束力,因此发挥的只能是一个仲裁法庭的作用。此外,海牙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也只限于国际关系,而不涉及个人或个别公民与其政府之间的冲突。综合以上所述,汉斯·凯尔森(HansKelsen)早在50年前就发出建议要加大国际法院的权限。49国际刑事法庭迄今为止都是临时建立起来的,为的是审理战犯,因此也必须加以制度化。
安理会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联合国大会平均主义的不足;安理会应当充分反映世界的实际势力格局。经过50年的发展,这种理性原则要求适应世界局势的变化;当然,这点不能仅仅表现为富强的民族国家在安理会当中获得代表席位(比如,吸收日本和联邦德国作为常任理事国)。相反,除了世界上的大国(如美国)之外,安理会上还应当有地区性政权(如欧盟)的声音。此外,常任理事国之间强制性的一致通过,应当代之以适当的多数决定原则。总之,我们可以按照布鲁塞尔部长理事会的模式,把联合国安理会改造成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执行机构。此外,也只有在世界组织把武装力量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发挥警察作用的时候,各国才能把传统的对外政策和世界内政协调起来。
上述思考还是未能越出常规,因为依据的是国家宪法的组织结构。世界公民权利在概念上是比较清楚的,但要想得到履行,显然还需要我们在制度上作文章。但无论如何,康德所依据的道德普遍主义一直都是一种规范性的直觉范畴。针对这种关于现代性的道德一实践的自我理解,50出现了一种理论思潮,从黑格尔对康德的人类道德进行批判开始,迄今为止在德国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思潮的急先锋是卡尔·施米特,当然,施米特的论证在尖锐的同时也显得有些混乱。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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