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承认斗争
现代宪法得益于这样一种理性法的观念,即公民有权利自己决定组成一个共同体,而且,在这个共同体里面,所有公民都是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尽管公民希望通过实在法(positivesRecht)对其共同生活加以合法的规整,但他们之间必须相互承认的权利还是要依靠宪法才能生效。这样也就已经设定了主观权利概念和作为权利承担者的个体法人概念。现代法律所保障的虽然是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体间性承认关系,但由此产生的权利所保障的却永远都是个别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也就是说,维护个体的完整性—在法律上并不比在道德中来得要脆弱取决于相互承认关系的完善结构。那么,这样一种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权利理论,是否能够解释清楚那些看来要坚持和强调集体认同的承认斗争呢?
一部宪法可以说就是一件历史设计。公民代代相传,但永远都必须遵守宪法。民主法治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具有双重途径,即对现实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处理,以及根据程序对各种不同的利益加以调节。1这两种途径都必须看作是法律系统的具体实施。但是,在政治舞台上,针锋相对的是集体行为者,他们为了集体的目标和集体财富的分配而你争我夺,互不相让。只有在法庭上和在法学话语中,才会涉及个体的可诉权利。即使是已经生效的法律,随着语境的变迁,面对新的要求和新的利益格局,也必须重新加以解释。这场斗争的核心是解释和贯彻历史上未能兑现的要求,实际上就是为了争取重新恢复集体行为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其尊严不受轻视。正如霍耐特所说,在这场“承认的斗争”中,侵犯完整性的集体经验表现得相当突出。可是,这些现象是否一定会适用于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权利理论?
266
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