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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8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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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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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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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见第7篇文章,“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

31康德:“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合实践”(“OntheCommonSaying: This May be True in Theory, but it does not Apply in Practice'", Political Writings,p.92);另见《康德著作集》,第11卷,第171—172页。

32见康德,“永久和平”,尤其第102—108页;《康德著作集》,第11卷,第208—217页。

33见第7篇文章,“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

34见第4篇文章,“欧洲民族国家”,第五段。

35 见格林(D.Grimm):“欧洲需要一部宪法吗?”(“Does EuropeNeed aConstitution?”,EuropeanLaw Journal,1[3],1995,282-302)。相同的问题,也可以参普鲁斯(U.Preuß):“欧洲认同的概念问题”(Problems of a Concept of European Identity),第 267—281页,以及魏勒(J.Weiler):“欧洲需要一部宪法吗?反思德国马斯特里赫特判决中的人民、目的及民族精神”(Does Europe Need a Constitution?Reflections on Demos,Telos, and Ethos in the German MaastrichtDecision),第219—258 页。这些论文重印于P高恩(P. Gowan)、P.安德森(P. Anderson)编:《欧洲问题》(TheQuestion of Europe,London, 1997)。

36正如格林所言,“契约并非………一部充分的宪法。差异在于契约参照的是成员国的意志,而不是联盟人民的意志……欧洲的公权力不是源自人民的,而是经国家中介的。因此,契约并非是内部参照点,而是外部参照点。所以,契约不是一个社会的自决的表达,这种自决关乎其政治统一的形式与目的。就宪法借助那些受其约束的人来干预统治合法性而言,契约不符合标准。”(格林:“欧洲需要一部宪法吗?”,第291页)

37 欧盟围绕四大机构来建设: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以及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主管政策制定、草拟法例、筹备欧盟预算,也包括执行为法院接受且不经过议会投票的政策。它的权力部分来源于如下事实,即它的草案是法院判决的唯一基础。委员们被期望效忠于他们宣誓就职的欧盟。(本注释及以下三个脚注,引自下列文献中收录的论文:R. Keohane and S. Hoffman, eds., The New European Community,Boulder,CO,1991; E. Eriksen,A. Føllesdall的专著,以及 R. Malnes,“Europeanisation andNormative Political Theory", ARENAworking paper, 1/95, Oslo,1995。)

38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真正的决策制定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代表支持其国家利益。因此有评论者认为,这正是欧盟之所以不足以成为一个联邦的主要原因。

39可以说,欧洲议会是欧洲主要机构中最不发达的。最初议会的权利被限制在磋商及有限制的选举权上。它已慢慢地获得了附加的权限,包括有权就超出特定问题的立法创制权质询欧盟委员会,以及最重要的,有权在理事会批准一些法律草案之前,进行二读和三读。即便拥有这些扩大了的权力,但毫无疑问,欧洲议会要明显弱于一个普通国家的议会。

40 这恰恰是格林所攻击的;见第6篇文章,“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答迪特·格林”。

41 同上。

42 同上。

英译本编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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