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见第8篇文章,“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承认斗争”。
44见“为承认而斗争”,第208页,以及“社会化的个体化”,第221页。
45见查尔斯·泰勒:“为承认而斗争”(“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A.Gutmann, ed.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expanded edition, Princeton, NJ,1994)。
46在面对不同群体作出不同文化选择而导致的风险时,在使风险平均化与使风险降至最低程度这两种途径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区别。后者试图凭借国家行为来保证既有文化的生存。见瓦尔策(Michael Walzer):“评论”(“Comment”,inGutmann,ed.,Multiculturalism,99-103)。哈贝马斯同样声称,反对像对待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一样来对待文化群体;见“为承认而斗争”,第四部分,第220页。
47阿皮亚(K.A.Appiah):“认同,真实性,幸存者:多元文化社会及社会再生产”(“Identity, Authenticity, Survival: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and Social Reproduction”, Gutmann,ed,Multiculturalism,149-163)。当他们把诸如非裔美国人、魁北克人、同性恋等狭隘定义强加给那些接受了这些身份的人,或那些被社会认同为(例如,通过肤色或行为)属于这些群体的人,而全然不顾他们是否选择认同这些身份时,那么,这些认同就仍是“恪守成规的”(tightly scripted)。
48见哈贝马斯:“论实践理性的实用运用、伦理运用以及道德运用”。
49哈贝马斯对程序民主制有力的支持,不仅使他与那些质疑民主制能有效推进多元主义目标的理论家们起了争执,而且与我们政治文化中把社会问题法律化的增长趋势相左,即为了重要社会问题的解决,宁可诉诸法官,也不愿诉诸民主立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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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