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3年1月15日签署的多党协议对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6a条作了规定,从而使个体有权提出政治避难这项“核心”内容变成一纸空文。因为,根据补充规定,来自所谓安全的第三国的难民,如果不能说出合法的理由,就将被驱逐出境。这样就把移民的包袱甩给了东欧,甩给了我们的邻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奥地利。这些国家由于自身目前处境不佳,所以根本还未来得及考虑如何合法而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外,联邦德国还声明,凡来自“没有政治迫害”的国家的难民将不受法律保护,这点也是很成问题的。 32
(3)避难协议拒绝修改入籍法,以便使已经居住在德国的外国人,特别是那些招募来的“外籍工人”(Gastarbeiter)顺利地获得德国国籍。这些外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本来无可厚非,却遭到了拒绝,连他们在德国出生的子女也不能顺理成章地得到公民权。即使是那些愿意放弃先前国籍的外国人,要想入籍德国,至少也要等上15年。反之,那些集中居住在波兰和俄罗斯的所谓海外德裔侨民(Volksdeutsche),只要他们能够证明其日耳曼血统,宪法明文规定他们享有入籍权。因此,单是1992年,除了50万申请避难者(其中有13万是来自前南冲突地区)之外,还有22万日耳曼族的海外侨民迁居到了联邦德国。
(4)德国的避难政策总是强调理由,说联邦德国不是移民国家。
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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