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下事实:实在法(positives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Autonomie)与公共自主(öffentliche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辩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辩证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辩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作程序主义的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联系。
第五部分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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