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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32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4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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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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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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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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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为者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过引入这些主体权利,现代法律从整体上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在道德领域,权利与义务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而法律义务是资格的产物,来自对主体自由的法律约束。“法人”(Rechtsperson)和“法团”(Rechtsgemeinschaft)这些现代概念说明,权利作为基本概念相对于义务具有优先性。道德世界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方面是没有限制的,它涵盖了所有的自然人,尽管他们的生活背景十分复杂;道德本身也把保护范围扩展到了充分个体化的个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团在空间和时间方面通常都是比较具体的,只有在其成员获得主体权利的时候,它才保护他们的同一性。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如果从外部来考察,结论同样也是如此。需要法律调节的事情与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相比较,显得或是较为狭隘,或是较为广博:说它较为狭隘,是因为法律调节涉及的是外在行为,即强制性行为。说它较为广博,是由于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组织形式—不但要处置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履行一定的政治使命。所以,法律不但涉及狭义上的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实际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并让相互冲突的利益达成妥协。与道德规则明确界定的规范要求不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ätsanspruch)依靠的是不同类型的理由。正当的立法实践依赖的是由话语和协商构成的网络,而不仅仅是道德话语。

第五部分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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