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组成的,自然法的这一观念是错误的。我们最好还是把法律理解为道德的功能补充。因为,法律确实有效,又是合法制定的,并且可以反复诉讼,它能使那些具有道德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摆脱纯粹基于个人良心的道德要求,主要有认知要求、动机要求以及组织要求等。法律能够弥补高标准道德要求的不足,因为从经验效果来看,这种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最终在认识上是模糊的,在动机上是不可靠的。自然,这并不能使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再关心法律与道德的和谐问题。但法律的调节过于具体,以致只能通过与道德原则的相容性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性。可是,如果实在法不是从一种较高的道德法那里获得自身的合法性,那它又该到哪里去寻找其合法性呢?
像道德一样,法律也应当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法律也必须在维护自由的条件下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分裂,而且比较奇特,这种情况在道德领域并不存在。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要求每个人都遵守那些根据自身的公正判断或大家共同得出的判断而形成的规则。然而,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并不只是在于意见和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且也在于立法当局和执法当局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这样就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不同的角色,即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与一切有效法律的接受者。自主性在道德领域可以说是人为铸造出来的,而在法律领域则只能以二元形式出现: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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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