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准则在运作过程中具有自我关涉性质。它们协调行为的力量发生在两个相互联系的互动层面上:在第一个层面上,它们直接控制社会行为,为此,它们约束行为者的意志,并对行为者的意志作出一定的引导;在第二个层面上,它们对冲突当中的批判立场加以调节。一种道德不仅要告诉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如何行事,同时也要为调解有关行为冲突提供理由。争论也是属于一种道德语言游戏,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争论可以用所有人都能使用的论证力量彻底加以平复。由于同理由的说服力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相对于其他解决冲突的方法,道德义务就表现为一种好的选择,因为其他方法都不是以沟通为取向。换言之,如果道德缺少一种可靠的认知内涵,它也就和其他协调行为的昂贵方法,比如直接使用暴力或以制裁作为威胁乃至以利益作为引诱等,没有什么差别了。
我们在考察道德争论的时候,必须把情感反应纳入到道德表达范畴之内。义务这个核心概念不仅涉及道德律令的内涵,而且涉及应然有效性的本质特征,而应然有效性则反映在义务感当中。对于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批判立场和自我批判立场表现为情感立场:从第三人称角度来看,表现为厌恶、气愤和蔑视;从第二人称角度来看,表现为伤害或怨憎的情感;从第一人称角度来看,则表现为耻辱和罪责。惊叹、忠诚、感激等相应的肯定性情感反应也是这样。由于这些表明立场的情感潜在地表达出了判断,因此,它们和评价是一致的。我们评价说一些行为和意图是“好的”或“坏的”,而德性一词则涉及行为者的个性特征。这些道德情感和评价当中也透露出一种要求,即道德判断是可以论证的。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与其他情感和评价的差别在于,它们和可以合理诉求的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认为,这些表述同样也不是主观感受和主观偏好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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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