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重要性,在不同的语境当中也有着不同的意义。的确,从伦理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在语义学层面上区分价值约束和道德义务,而且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把正义问题放到好的生活问题之上:
伦理生活本身是重要的,但是,伦理生活能够认识到其他事情比自身更重要……只有一种伦理观念可以把重要性和话语优先性直接联系起来,这就是义务。39
但是,如果义务仅能从伦理的角度来加以考察,我们就无法证明正义绝对优先于善,而只有这种决定性才能表现出道德义务范畴的有效性意义:
这些义务通常都要求最高的话语优先性……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它们并不是永远都需要最高的话语优先性,哪怕是在习性优良的当事人身上,也是这样。40
只要正义作为一定的善的概念的组成部分,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在出现矛盾的时候,只能用义务来“对抗”义务,用权利来“对抗”权利(德沃金就是这样认为的)。
没有正义对于善的优先性,也就没有伦理上保持中立的正义概念。对于在世界观多元化的社会中调节平等共存,这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为果真如此,具有自身认同的个体和集体就只能根据一定的标准来保障自己的平等权利,而这些标准本身是一个得到所有人认可的共同的善的观念的组成部分。修正一下就是,同样的前提也适用于公正调节国家之间的交往、世界公民在世界大同社会当中的交往以及全球文化关系。这一并不真实的思考说明了,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理论为何无法阐明一个平等尊重和团结所有人的道德所具有的普遍主义内涵。所有人(包括子孙后代)的大团结应当建立在一种普遍有效的集体之善的基础上,任何有关这种善的全球设计都出现了两难。一种内容翔实的观念(特别是在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幸福时),必定会导致一种无法承受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而一种脱离了一切语境的观念,则必定会摧毁善的概念。 41
64
包容他者